“太可怕的,連小孩都下得去手!”。8月3日10時22分,江西吉安。某幼兒園中發(fā)生一起命案,一歹徒戴鴨舌帽及口罩持械竄至某幼兒園行兇傷人,造成3死6傷。經經查,犯罪嫌疑人劉某輝(男,48歲),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來源:紅星新聞)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最高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持械進入某幼兒園時,戴鴨舌帽及口罩,想必是早有預謀,其主觀上具有故意。若是以故意傷害為目的,則涉嫌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對于犯罪嫌疑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具有結合被害人受傷的部位、犯罪嫌人砍擊的嚴重程度、次數等綜合分析認定,而非單純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根據《民法典》第1201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本案情況來看,本案事發(fā)的時間是幼兒園上課期間,為何外人能隨意進入,可見幼兒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冤有頭債有主,幼兒園小孩怎么得罪犯罪嫌疑人了,排除是私憤的情況下,不排除是個人心理疾病、報復社會或者精神疾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經逃竄,如果真的是因為前述原因,那就是一顆不定時炸彈,指不定又去禍害其他人。
希望犯罪嫌疑人早日緝拿歸案。對此,您怎么看?歡迎留言、轉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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