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撞傷行人,法院:與配送平臺系雇傭關系,平臺需擔責
外賣騎手在配送途中撞傷行人,外賣平臺被法院判決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9月15日從湖州市吳興區(qū)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一起外賣騎手撞傷行人案,除保險理賠外,配送平臺和騎手還需連帶賠償傷者2萬多元。
去年12月,騎手小王接到某平臺訂單,在送貨途中撞傷橫穿馬路的行人老王。交警認定小王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負主要責任;老王違規(guī)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
受傷后,老王花費醫(yī)療費4萬多元,經(jīng)鑒定構(gòu)成八級傷殘,但老王、小王及配送平臺、保險公司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小王認為,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平臺認為,事故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老王橫穿馬路,與公司沒太大關系,且公司從未和小王簽過勞動雇傭合同。于是,老王將小王、配送平臺、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6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在該配送平臺公司注冊后,即可為該平臺提供送餐服務,是該平臺配送員;完成訂單指定的配送任務后,由平臺支付報酬。注冊當天,配送平臺公司還為小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10萬元,保險說明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比例為80%。因此,保險公司負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直接賠付老王損失的義務。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也有重大過失,配送平臺公司與小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老王7萬多元,配送平臺、小王在保險賠償外需連帶賠償2萬多元。
法院認為,小王雖沒有與平臺簽訂書面合同,但對外是以“平臺網(wǎng)上訂餐配送”的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在提供配送服務時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報酬由平臺發(fā)放,無論是否與公司簽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務后均與配送平臺建立了雇傭關系,在送餐中發(fā)生事故,作為雇主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