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法發(fā)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為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保證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
這6件案例分別是:廣州天賜公司等與安徽紐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阿迪達斯公司與阮國強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其中,廣州天賜公司等與安徽紐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該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以侵權為業(y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侵權規(guī)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五倍)的賠償數額,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米琪公司在其天貓網網站的“米琪服飾專營店”上銷售的“羊絨線”產品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標中的顯著要素,即“鄂爾多斯”中文文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米琪公司作為“毛線、圍巾線、羊絨線”等與服裝存在緊密關聯(lián)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其在自營網店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幾乎完全相同的標識且侵權時間較長,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按照米琪公司因侵權獲利的兩倍確定賠償數額。
在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的“小米生活”商標因“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于2018年被宣告無效。此外,該公司注冊的90余件商標中,不僅有多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標識近似,還有多件與“百事可樂PAPSIPAPNE”“蓋樂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江蘇高院認為,中山奔騰公司等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導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應當加大懲處力度,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確定賠償額,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持。
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徐中華實際控制的店鋪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糧液”字樣的店招被行政處罰。徐中華等人因銷售假冒的“五糧液”等白酒,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在徐中華等人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商品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考量被訴侵權行為模式、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認定其基本以侵權為業(yè),判令承擔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阿迪達斯公司與阮國強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阮國強等人出資注冊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犯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產品,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侵權產品數量高達17000余雙。浙江溫州中院最終以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345779.28元的三倍確定了1037337.84元的賠償數額。
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歐普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已達到馳名程度,華升公司在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被訴標識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標識,容易構成混淆,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華升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經營者,在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且明知“歐普特”商標在燈類商品的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仍故意將“歐普特”商標注冊在其他類別并使用于燈類商品上,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故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確定賠償基數為127.75萬元,并綜合考慮華升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和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賠償基數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