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4日訊(記者鐘文鑫) 據上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消息,近日,藍蛙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藍蛙)共和新路分公司因自制的南瓜牛油果沙拉抽檢不合格,被上海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34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滬市監(jiān)靜處〔2021〕062021001491號。
來源:上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8月14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自制南瓜牛油果沙拉進行抽檢。根據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顯示,上述食品檢驗結果不符合DB/2012-2013《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色拉》的要求。
經查,當事人制售的南瓜牛油果沙拉均是現(xiàn)點現(xiàn)做。2021年8月14日,當事人共制作了不合格批次的南瓜牛油果沙拉5份,均被抽檢所用(抽檢人員采樣當日支付了抽檢樣品南瓜牛油果沙拉的購樣費人民幣340元整),故最終確認當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南瓜牛油果沙拉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40元整,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340元整。
上海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表示,藍蛙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和新路分公司自制南瓜牛油果沙拉經抽檢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決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4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天眼查顯示,藍蛙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何波,注冊資本為2571萬美元,實繳資本為1979.8243萬美元。據了解,該公司是一家外商合資的高級連鎖餐飲集團,旗下品牌有藍蛙、凱博二大品牌。
藍蛙官網顯示,藍蛙起始于2003年,在上海茂名南路迎來第一家門店,至今擁有歐洲以及全中國15個城市60家店的人氣西餐品牌。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fā)現(xiàn),今年3月,藍蛙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違規(guī)發(fā)布酒類廣告,被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機場分局罰款20萬元,并責令停止發(fā)布。
來源:天眼查